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社会团体购置、 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第五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
l、会费收入。
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6、社团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o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社会团体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
l、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使用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其中团体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